第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全省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管理规范和政策措施,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在发展改革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开展信用信息归集、公开、查询、应用、服务及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业、本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