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归集、管理本省社会信用信息,实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通对接,并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一体化政务平台等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省人民政府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政务服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应当与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