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信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机制,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费用纳入本级预算,并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