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信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机制,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费用纳入本级预算,并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