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六章 信用服务业规范与发展第五十六条有效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主动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供其登记、业务开展等信息,依法接受监督管理。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的登记、业务开展等信息,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