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六章 信用服务业规范与发展第五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培育、规范和监督管理,促进信用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相关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向社会提供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从事信用咨询、信用管理、信用信息服务等相关活动的专业服务机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