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五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障第五十一条有效信用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后,认定信用主体信用状态的判决书、裁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变更或者确认无效的,原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无效的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社会信用信息工作机构,社会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或者变更该信用信息。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