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应当遵循政府推动、社会共建、信息共享、奖惩结合的原则,坚持依法保障社会信用信息安全和信用主体权益。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