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五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障第四十七条有效信用主体享有查询和复制自身社会信用信息的权利,有权知晓其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以及与其相关的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应用等情况。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