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信用主体依法享有查询权、异议权、修复权等。社会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查询、异议处理、信用信息修复、投诉举报等制度,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鼓励非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建立健全信息查询、异议处理、信用信息修复、投诉举报等制度。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