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五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障第四十六条有效信用主体依法享有查询权、异议权、修复权等。社会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查询、异议处理、信用信息修复、投诉举报等制度,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鼓励非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建立健全信息查询、异议处理、信用信息修复、投诉举报等制度。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