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五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障第四十八条有效在公开表彰奖励、志愿服务、慈善捐赠或者见义勇为等事项信息时,信用主体提出不公开其自身信息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另有规定的,应当尊重其意愿,不予公开。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