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约定义务和践行承诺的状态。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