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制度。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主体,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信用门户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

(二)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

(三)在财政资金支持和表彰奖励中,在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四)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给予优先办理、容缺办理相关便利服务措施;

(五)在行政检查中,优化检查方式,合理减少检查频次;

(六)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