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信用管理制度,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事前信用承诺、事中分级分类监管、事后失信惩戒新型监管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并明确信用主体履行承诺行为的认定标准、认定流程、限制措施和退出程序。信用主体作出的信用承诺和履行承诺情况记入信用记录。

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