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 社会信用信息应用第三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守信联合激励措施,按照相关规定形成诚信典型名录,并及时推送至省级相关部门。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按照规定在本行业、本领域实施联合激励。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