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环境建设、信息管理、信息应用以及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业规范与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