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信用主体可以以声明、自主申报、社会承诺等形式,向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提供自身社会信用信息,并对提供的社会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