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信用主体可以以声明、自主申报、社会承诺等形式,向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提供自身社会信用信息,并对提供的社会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