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眉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天府新区设立的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行使相应的行政管理职权,接受天府新区管委会统筹协调。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