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成都东部新区管委会、成都高新区管委会、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双流区人民政府、新津区人民政府和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按照各自管理范围负责非直管区的经济社会管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