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四川省、成都市、眉山市应当建立与天府新区高质量发展要求相适应,有利于鼓励改革创新的考核、评价、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