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条例/第七章 生态宜居第四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眉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天府新区开展国家气候投融资试点,支持省级气候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等绿色金融服务机构落户天府新区。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