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天府新区应当强化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和系统保护,推进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健全完善环境基础设施。

支持天府新区与周边区域建立生态环境协同治理长效机制,加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重点流域水污染协同治理、饮用水水源保护联合执法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协作等生态环境管理协作。

鼓励天府新区和周边区域推行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统筹共享。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