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条例/第四章 科技创新第二十三条有效天府新区应当建立健全协同创新机制,推进成渝(兴隆湖)综合性科学中心与成渝综合性科学中心(金凤),西部(成都)科学城与中国(绵阳)科技城、西部(重庆)科学城、重庆两江协同创新区等区域发展科技创新合作,推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科教基础设施、科技创新平台、大型科研仪器等创新资源开放共享。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