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条例/第四章 科技创新第二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眉山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天府新区科技创新的财政支持力度,建立长效稳定的省、市、区共同投入保障机制,并积极争取国家有关方面的支持。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社会力量增加科技创新经费投入,支持市场主体在天府新区发起设立投资科技型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和产业发展基金。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