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条例/第四章 科技创新第二十条有效天府新区应当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推动校院企地协同创新等项目建设,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共建研发中心和联合实验室,联合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建设国家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重大平台,开展面向行业共性问题的应用基础研究和产业化应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