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条例/第四章 科技创新第十九条有效天府新区应当推动实验室体系、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科教基础设施、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型领军企业的布局建设,鼓励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活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