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眉山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天府新区重大项目用地保障机制。

对国家重大项目以及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等单独选址的省重点项目用地,所需年度计划指标按照规定全额保障;其他项目所需土地年度计划指标由所在市人民政府重点支持、优先保障。

对建设占用所需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在确保耕地保有量目标任务的前提下,可在全省范围内实行易地占补平衡;所需用地占用林地指标,由省林草主管部门在全省范围内统筹协调。

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眉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天府新区依法依规探索生态用地改革创新、混合用地改革试点。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