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天府新区管委会应当完善规划管理和决策机制,履行组织协调和规划审查职能,会同非直管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编制天府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特定区域的有关专项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非直管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应当与天府新区有关规划相衔接。

直管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天府新区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天府新区管委会批准。

已经批准的天府新区相关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法定程序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