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条例/第三章 规划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天府新区规划建设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确定的发展规划与功能定位,严格保护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控制城镇开发边界,构建集约高效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建设山水人城和谐相融的公园城市。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