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已经以法规、规章形式调整下放至成都市人民政府的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以及对应的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在直管区范围内,由天府新区管委会直接承接行使。
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直管区发展需要,将天府新区管委会履行职能所需要的省级、市级相关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以清单形式依法赋予天府新区管委会并向社会公布。
天府新区管委会应当编制权力清单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发展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经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眉山市人民政府的批准,非直管区可以参照直管区依法行使相关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