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农贸市场具有公益性质。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建立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评定以及奖励制度,鼓励、支持农贸市场实现规范化、规模化,提升农贸市场的功能和水平。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