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规划建设、改造提升和供应保障等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贸市场管理工作经费、专项补助资金等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建设、管理等重大问题,强化对农贸市场管理的考核。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管理工作,指导、督促辖区内农贸市场开办者落实经营管理主体责任。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