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农贸市场周边道路等公共场地摆设食用农产品摊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继续违法经营的,可以依法扣押涉案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