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贸市场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