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未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或者未定期送检,或者未按照要求管理市场内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场内经营者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造成消费者损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