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未落实市容环卫责任人有关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