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未落实市容环卫责任人有关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