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场内经营者档案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农贸市场开办者未按照要求落实动物防疫相关规定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