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与农贸市场规划的编制和农贸市场的新建、改建、扩建,加强对辖区内农贸市场及周边的日常巡查。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