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农贸市场周边道路等公共场地摆设食用农产品摊点。

县级市(区)、镇人民政府在不影响市容环卫、安全、道路通行和方便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可以设置季节性农副产品销售摊点疏导点,划定经营区域,明确经营时间、经营范围,并确定管理责任人。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当引导、督促食用农产品摊点经营者进入农贸市场内或者疏导点经营,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