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有效负有农贸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农贸市场进行定期检查,加强信息共享,形成常态化监督管理机制。有关部门应当受理与农贸市场有关的投诉或者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