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负有农贸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农贸市场进行定期检查,加强信息共享,形成常态化监督管理机制。

有关部门应当受理与农贸市场有关的投诉或者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