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秩序第二十一条有效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法办理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相关许可证件,在指定区域亮照、亮证经营;(二)实行明码标价、诚信经营;(三)不得占道经营、摊位外溢、私拉乱接;(四)不得乱倒垃圾、乱堆杂物;(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