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践行绿色低碳生活,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鼓励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引导、示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