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组织、动员、指导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鼓励居民会议、村民会议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