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城市管理部门主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违法案件查处和有关规划编制、设施建设等;
(二)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循环经济发展等规划;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等设施建设的用地和规划管理工作;
(四)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生活垃圾处置污染防治工作,对生活垃圾中分拣出的危险废物存放和处置进行监督管理;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六)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有机易腐垃圾肥料化等资源化利用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司法行政、财政、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事务管理、邮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