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指导、协调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