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九条有效本条例施行后尚不具备厨余垃圾处置能力的区域,可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采取过渡期措施,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过渡期一般不得超过三年。在过渡期内,相关区域可以将厨余垃圾并入其他垃圾。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