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应当由其他执法主体实施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