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负有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职责的国家机关、有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