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运输,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

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生活垃圾的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配备符合标准的收集工具、运输车辆以及符合要求的作业人员;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三)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生活垃圾。

收集、运输单位发现投放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可以要求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进行分拣;对拒不分拣的,可以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