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绿化作业垃圾以及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投放至指定的收集点,不得随意丢弃或者投放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内。

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染疫畜禽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