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第二十九条有效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置:(一)可回收物采用资源化利用方式处置;(二)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分别交由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进行处置。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